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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服務相關法規

亞洲大學

     亞洲大學服務學習施行要點


92.05.07 91 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1.15 95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法規名稱、體例、1、2、3、4、5、6、7、8、9、10、

11、12、13、14、15、16、17 點條文

96.08.27 9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法規名稱、體例11、12、13、14、15、16、17、18、

19、20 點條文

98.05.12 97學年度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98.06.17 9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4、5、6、11、12、14點條文

98.07.02 亞洲秘字第0980006065號函發布

99.02.05 98學年度第1次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99.07.14 98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3、7-20點條文

99.07.30 亞洲秘字第0990007565號函發布

99.09.30 99學年度第1次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99.12.15 9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6、7條條文;增訂第8條條文;第9-14條條次變更

100.01.04亞洲秘字第1000000033號函發布

100.03.16 99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3點條文

100.04.12亞洲秘字第1000004434號函發布

101.03.01 100學年度第2次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悉依本校「服務學習辦法」第六章第二十條規定,就服務學習組織職掌、實施內容、修課規定、督導考核等相關實施方式。

二、服務學習相關組織如下:

(一) 服務學習委員會:為本校推動服務學習制度之規劃、決策單位。每學年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服務學習組:係學生事務處轄下之行政單位,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負責服務學習活動之推動、執行。服務學習組組長兼任服務學習委員會執行秘書。

(三) 志工教師群:服務學習委員會得邀聘認同服務學習理念,並具教學熱忱之校內外合格教師擔任「服務與學習」之任課教師,定期加強學生之生活教育。服務學習組長亦須擔任授課教師,並兼任志工教師群召集人。

(四) 學生幹部:服務學習組得依任務需要,以生活學習助學金方式遴聘本校大二(含)以上優秀學生領導學生進行服務學習實作課程,服務學習組為學生幹部督導單位。

三、服務學習相關工作職掌如下:

(一) 服務學習組:

1.組長:

(1) 承服務學習委員會之決議及學生事務處之指導,綜理全般事宜。

(2) 服務學習制度之策劃、協調、執行。

(3) 服務學習工作人員甄選、訓練、督導、考核。

(4) 服務學習理念之宣導、行銷。




2.職員:

(1) 服務學習活動宣導、文書檔案處理。

(2) 服務學習行政庶務辦理。

(3) 工具管理暨採購。

(4) 服務學習學生之編組、調配。

(5) 審辦學生請假、服務成績計算事宜。

(6) 服務學習及志願服務活動辦理及成果整理。

(7) 負責學生幹部(大隊長、隊長、志工)之教育、訓練、管理。

(8) 服務學習所需經費編列、稽核、結報。

(9) 執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相關人員之職責如下:

1.志工教師:

(1) 服務與學習省思課程之任課教師,協助強化學生之生活教育並輔以關心及輔修課學生之服務參與情形。

(2) 協助宣導服務理念及本課程相關措施。

2.服學幹部

(1) 大隊長

A. 督導責任區內各組執行服務學習活動。

B. 輔導責任區內小隊長有效執行工作。

C. 領導小隊長完成服務學習組交付之任務。

D. 學生到課記錄之登錄管理。

(2) 隊長:

A. 責任區內工作規劃與任務分工。

B. 領導與輔導組內學生參與服務活動。

C. 記錄及考評組內學生到課及表現情形。

D. 服務活動相關工具之配置、申領與管理。

E. 執行服務學習組相關交辦事項。

四、服務學習實施內容:

(一) 為本校大學日間部學制之共同必修課程,上下學期各零學分,因入學學年度不同課     程名稱區分為:

1.凡屬「98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課程規劃者:

(1) 上學期稱為「服務與學習(一)」(等同99學年度「服務與學習(一)-實作課」    課程)。

(2) 下學期稱為「服務與學習(二)」(等同99學年度「服務與學習(二)-實作課」    課程)。

2.凡屬「99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課程規劃:

(1) 上學期稱為「服務與學習(一)-實作課」及「服務與學習(一)-講授課」。

(2) 下學期稱為「服務與學習(二)-實作課」及「服務與學習(二)-講授課」。

(二) 課程內容含講授課及實作課兩部份:

1.講授課:採課堂教學加強學生之服務學習志願服務及生活教育等內涵及每學期12小時志工培訓課程,期能敦促瞭解服務之意義。

2.實作課:

(1) 服務性質:服務與學習(一)以安排學生參與校園內服務性工作為主,旨在引導學生身體力行服務工作,服務與學習(二)除安排學生參與校園內服務性工作外,亦開放申請校外多元服務。

(2) 服務時間:校內服務每週3天,每天30分鐘為原則,每週上課1.5小時。分A、B組(A組為星期一至星期三, B組為星期三至星期五(唯下午班B組為星期二至星期四) (自99-2學年度適用),實作時段如下:

A.早上班:07:30~08:00。

B.中午班:12:10~12:40。

C.下午班:17:10~17:40。

(3) 服務編組:校內服務依學校環境特性及學生人數,規劃成若干服務小組,服務內容由服務學習組依實際需要進行規劃與指派。編組原則如下:

A.採同院同系方式編組。

B.肢障或特殊疾病學生,其服務內容由服務學習組適當調配。

C.學生如有特殊原因,可於規定時間內(開學後一週內)附相關文件證明,向服務學習組申請換組,經核可始得行之。

D.編組資料依服務學習組公告實施為準。

(三) 校外多元服務課程實施方式:

  1. 以為提供服務學習實作生多元服務學習機會。
  2. 多元服務學習申請規定:

(1)        申請資格:

  1. 依該年度入學學籍為依據之大學日間部新生、轉學生及復學生。重修生不在此列。

B.申請人必需完成第一學期實作課及講授課修課且成績通過始可提出申請(除「98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課程規劃者僅需完成實作課且成績通過始可提出申請)。

(2)     實施學期:每學年下學期實施。

(3)     課程名稱:服務與學習(二)-實作課程。

(4)       服務單位:需為政府合法立案之機關、機構、法人等可提供志工服務之單位,且需經服務學習組審核通過始可。

(5)     施行時程:

  1. 辦理時程:自下學期開學第1週至開學後第2週止。
  2. 公告審核結果:開學後第3週。(公佈於服務學習組網站或公布欄)
  3. 施行時程:自下學期第10週起至第14週止。

(6)       時數規定:需於規定之施行時程內服務滿12小時,且每週服務時數最多3小時為限。

(7)     申請文件:需檢附亞洲大學多元服務學習申請書(如附件一)。(請至學生事務處服務學習組網站-表單下載區下載)

(8)     認證規定

  1. 服務結束後一週內,需繳回認證資料通過複核後,始可登錄成績:

多元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單。(如附件二)

(A)      多元服務學習反思心得報告(含服務照片至少4張)。(如附件三)

(B)       多元服務學習問卷調查表。(如附件四)

  1. 本多元服務學習時數不得與各系所規定之實習時數重覆認定。

C. 依據服務學習施行要點規定,每學期需實作滿30小時,經多元服務學習後,仍未達時數者,應另行配合服務學習組之安排實施校內實作。

3.參加多元服務學習學生凡有不法行為或以他人名義替代服務者,經查證屬實,該生該學期該科不予通過並需重修,且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嚴處。

4.依本要點折抵時數之學生,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將依相關規定提出適當懲處並重修本課程。

五、修課規定:

(一) 講授課:如因故未能如期參加排定之志工培訓課程者,則需另擇他日參加指定之場次補訓。

(二) 實作課:

1.學生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經准假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論,曠課1次扣出席成績1分;遲到累積3次以曠課1節論。

2.除病假外,其他請假一律須於事前辦理。但因突發事前或特殊情形者(含生理  假),得於事後3日內補行辦理請假手續。

3.每學期分二階段,每階段可有3天的事假,5天的病假。

4.各項假別規定如下:

           (1) 事假:一次扣出席成績0.2分,必須事前辦理完成。

(2) 病假:一次扣出席成績0.1分,事後3日內補辦請假手續,需附就診證明辦理。    

(3) 公假:需符下列情況之一,始可提出申請,獲准者,無須扣分,但最遲應於公假結束後一週內完成請假手續;其餘校內公假則以事假論。

A.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者 (需附公文)。

B.參與校內校級活動者(需附活動承辦單位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但系大  會、系週會、班際盃及系上舉辦專題演講等活動皆不符合申請條件。

C.兵役機關證明。

(4) 喪假:直系親屬及配偶之喪葬(需附訃文),每件次喪假累計以一週為限。

(5) 婚假、生產假、產前假及陪產假:則依亞洲大學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6) 晚到課依實作時間規定視同遲到或曠課。

(7) 每階段未出席之天數(意指「事假天數」+「病假天數」+「缺曠天數」)總計大於該階段應出席天數之1/2者,則該階段成績以零分計算。(備註:公假、喪假不納入計算)

六、督導考核:

(一) 講授課:每學期需於期末結束前完成12小時志工培訓課程。

(二) 實作課:依據學生平時應到/實到/遲到/缺曠次數及請假次數(包含病假、事假)及實作態度、守時度、合作精神、配合度、心得報告及其他之加權總和評定學期總成績。

(三) 學期成績:以完成講授課12小時及實作課達60分以上者為及格(成績將以「及格或P」表示);成績不及格者(成績將以「不及格或F」表示),需重修。

(四) 大學日間部同學需於畢業前修畢「服務與學習(一)、(二) 」(含講授課及實作課)課程。

(五) 基本服務學習嚴令禁止學生進行替代行為,一經查核發現,該階段相關同學成績將以零分計算。

(六) 基本服務學習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學校發給服務績優獎章(狀)獎勵。

(七) 服務學習成績得列為學生申請生活學習助學金、各種獎助學金及擔任各種自治幹部     或候選人之優先參考資料。

(八) 抵免規定:

1.凡屬「98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課程規劃者:若曾於他校已修畢類似課程且成績及格持有原學校證明者,即可提出抵免申請。

2.凡屬「99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課程規劃 :

(1)「實作課」:若曾於他校已修畢類似課程且成績及格持有原學校證明者,       即可提出抵免申請。

(2)「講授課」:

A.上學期:已領有校內、外其他運用單位核發「基礎訓練結業證書」者,              即可提出抵免申請。

B.下學期:已領有校內、外其他運用單位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者,              即可提出抵免申請。

(九) 停修申請作業:將依教務處停修公告辦理。

(十) 重修申請作業:將於「欲重修學期」之「前一學期期初」依服學組公告辦理;暑期重修相關規定另訂之。

七、服務學習經費及行政管理原則如下:

(一) 本校服務學習經費來源,以行政經費為主,其他贊助、捐款、奉獻金、基金等方式籌措為輔,專款專用為原則。

(二) 學生幹部自願奉獻其助學金者,除獲贈感謝狀或紀念品外,並依本校相關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另由學校於成績單以優良事蹟存記登錄。

(三) 捐助者均獲贈感謝狀,唯不得要求本校作任何承諾,否則謝絕贊助。

(四) 凡服務學習有關之行政、事務支援、器具供應等工作,依學校行政處理程序,由服務學習組辦理,請相關處室支援配合。

八、本施行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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