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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民國105年05月24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訂定

民國105 年6 月15 日104 學年度第7 次教務會議通過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學生熱心公益及服務社群理念,培育開闊視野、關懷在地與創新創意之人才,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全校共同及通識課程修習辦法」,特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一、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必修1學分,分上、下學期修習,每學期各0.5學分。

二、服務學習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或各系開設,學生得修習通識教育中心或所屬學系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

三、每學期課程應以36小時為原則,課程內容得包含文本閱讀、服務實作、實地參訪、演講或上課等,內容由授課老師訂定。

四、為執行服務學習課程,於通識教育中心成立「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服務學習課程授課老師與通識教育中心社會組組長。

五、身心障礙或特殊情況之學生修習課程,授課老師得依實際狀況進行適當調配。授課老師如認為學生不適任或無法勝任服務實作,得經系主任同意,並送「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予免修本課程。

六、服務學習課程須配置教學助理,協助聯繫服務機構、帶領學生從事服務、記錄服務成果、維護課程專區資訊或帶領反思等相關活動。

七、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課程,應依「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請假規則」辦理,並於三天前向授課老師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若已安排服務實作,學生也應聯繫服務機構,告知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曠課達四次,該學期成績以不及格計,必須重修。

八、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異之個人或團隊,於學期結束後,授課老師得推薦並由通識教育中心頒發獎狀表揚。表現優異之個人或團隊推薦原則如下:

(一)個人推薦:以班為單位,每20人得選拔一人,未滿20人以20人計。

(二)團隊推薦:以班為單位,每班得推薦一隊。

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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