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課程之實施對象及時數: (一)實施對象與內容:大學部各學系學生為實施對象,分兩階段實施: 1.第一階段:各系遴選教師帶領,依各系規劃開課學期,本階段時數共18小時,含課堂授課、教師帶領團體服務、師生服務分享與經驗傳承等,本階段視同正式課程,由授課教師評分,並核給教師1個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按實際授課比例給予共同參與之教師。 2.第二階段:共30小時,含12小時志願服務講座、18小時志願服務活動、校內規劃服務隊或各機構之志願服務,由學務處及相關單位安排辦理之。 3.二年制在職專班與學士後中醫學系同學,完成第二階段30小時服務始得畢業,必要時得由服務單位之主管提供同學服務學習之機會並給予時數認證。 4.校外轉學生及校內轉系生可以原校或原系之成績單正本辦理服務學習時數抵免。 5.各系或系學會、社團得於每學期初配合相關志願服務活動計畫書,經系主任同意並經服務學習中心認可後給予參與者時數認證。 6.各研究所碩博士生在學期間開放服務學習,得配合各學系執行相關志願服務計畫。 (二)服務總時數:於大學生涯中完成兩階段共48小時的服務學習,兩階段無先後順 序之分,可同一時期進行,惟須於畢業前完成。 (三)肢障或患有特殊疾病學生,課程內容依實際狀況簽請准予免修。 (四)凡參加本校專案服務計畫活動者,其服務時數則依該計畫指導老師需求,不受以上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