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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服務相關法規

逢甲大學

逢甲大學全校性共同必修服務學習課程修課要點
99 年12 月20 日通識教育中心服務學習系級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9 年12 月27 日通識教育中心院級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0 年2 月10 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100年4月20 教務會議通過
100年8月8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範全校性共同必修服務學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修課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實施對象為99 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部學生。

第三條 本課程於大一上學期實施,大一學生均需修習。轉學生、外籍生、進修學士班學生得以免修本課程。另因特殊情形,經向學生事務處領導知能與服務學習中心申請獲同意者,亦得以免修。

第四條 本課程之成績計算,完成並通過所有單元之評量者,於成績單上註記「通過」字樣,有任一項未完成者,註記「未完成」字樣。修習本課程在該學期結束前辦理休學者,其已完成之單元評量項次,將由領導知能與服務學習中心先行保留紀錄。

第五條 領導知能與服務學習中心每學期將開設服務學習「綜合班」,提供未完成本課程之學生修習,加選綜合班之同學,需依各課程單元之規定,完成各項評量。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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