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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師範大學服務相關法規

彰化師範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服務學習課程補助計畫

                                          102年12月26日訂定

102年12月31日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8月30日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教育部第3期「獎勵大學校院辦理區域教學資源整合分享計畫」(中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鼓勵教師推動「課程」結合「社區服務」之服務學習,協助學生應用課堂所學、增進自我反思能力、欣賞多元差異、瞭解社會議題及培養公民能力,特制定本補助計畫。

二、 前點所稱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係指結合校外服務與學生學習目標之課程;其應包括下列所有內容,並為有系統之設計及規劃:

(一)     校內課堂學習,須有助於學生從事服務及檢討反思。

(二)     配合課程目標,於校外非營利組織從事志願服務。

(三)     學生服務學習成效評量。(例如:學習反思日誌、問卷評量表、學習成果展等。)

三、 補助對象:開設服務學習內涵之通識教育課程、各系所專業課程以及師資培育課程。(每位教師以申請一門課為限。)

四、 執行期程:該學期第一週至第十八週為止。

五、 申請期限:公告日起至該學期第一週截止。

六、 申請文件:申請課程計畫書暨預算書(如附件紙本和電子檔乙份)。

七、 本補助計畫以服務學習課程為單位與校外機構合作,補助每門課4萬元為上限。

八、 補助項目以講座鐘點費、工讀費、印刷費、學生保險費及運費(租車費)為限,核實支應,其經費執行核銷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結案方式:於執行期程後一週內繳交成果報告書,並配合辦理成果展示,相關辦法另行通知。

十、 本補助計畫所需經費於教育部補助本校「第3期獎勵大學校院辦理區域教學資源整合分享計畫」預算中編列支應。

十一、 本補助計畫經本中心會議通過,提報計畫主持人核定,簽陳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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