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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本校第57次教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本校第6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章總則
第 一 條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揚誠樸精勤之校訓,培養學生負責、服務、合作之美德,特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 二 章執行方式
第 二 條為執行服務學習課程,成立「服務學習推動小組」,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含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通識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學生會代表一名,另設執行祕書一名,由教務長、學務長或通識中心主任擔任之。
第 三 條服務學習課程分為服務學習(一)、(二)與(三)三種課程。服務學習(一)開設於上學期,服務學習(二)開設於下學期,服務學習(三)由各教學單位自行規劃開課。
第 四 條服務學習課程種類: 
一、服務學習(一)、(二):含勞作教育、社團或行政單位服務學習等類別,其服務範圍係學生參與校內外服務工作,亦可與校內外志工團體結合辦理。 
二、服務學習(三):由各教學單位就專業知能結合社會服務,自行設計規劃並開課。
第 五 條服務學習課程學分數、畢業條件: 
一、服務學習(一)、(二):必修零學分,本校學士班一年級及學士班轉學生(不含進修部)修習服務學習(一)或(二)累積通過兩學期,始得畢業。 
二、服務學習(三):選修學分數由開課單位訂定。
第 六 條服務學習課程開課方式: 
一、服務學習(一)、(二):由學務處規劃,並送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 
二、服務學習(三):各教學單位依本校「課程規劃與開授準則」辦理。
第 七 條服務學習課程教師授課時數計算: 
一、服務學習(一)、(二):不列入教師基本時數。 
二、服務學習(三):列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計算,但不列入超支鐘點時數。
第 八 條身心障礙之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工作性質由學系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其狀況特殊經系主任同意並經院長核准者,得予免修。
第 九 條服務學習課程視需要置教學助理或小組長,協助授課教師教學及評量。教學助理之遴選、培訓、職責、考核及獎勵悉依「國立中興大學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
第 三 章成績考評
第十條任課老師應依學生服務態度、服務成果,評定成績。
第十一條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課程者,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第十二條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一)(二)而曠課達三分之一者,該學期成績以不及格評定之;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三)而曠課達三分之一者,依「國立中興大學學則」第26條處理。
第 四 章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服務學習課程教學助理或小組長表現優良者,本校得頒發獎狀獎勵之。
第十四條為獎勵服務表現優異之學生,各授課教師應於各服務學習課程班次中,選拔表現優異之學生,給予鼓勵。每班得選拔一名學生,由校方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第十五條本校各單位得將學生修習本課程之成績,列為申請校內各項奬助學金及優秀學生選拔表揚之參考。
第 五 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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